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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皮皮魯西餐廳”被宣布搶注的皮皮魯商標無效 供圖/視覺中國
被搶注為餐廳商標14年后,這個屬于別人的“皮皮魯”終于回到了“童話大王”鄭淵潔名下。近日,鄭淵潔正式收到書面文件: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鄭州一家餐廳搶注的皮皮魯商標無效。這也是他通過維權手段要回來的第一個“皮皮魯”,而據鄭淵潔介紹,目前仍有191個“皮皮魯”等童話形象的商標被搶注。
“皮皮魯”被搶注為餐廳
14年后商標宣告無效
“皮皮魯”誕生于1981年,是鄭淵潔童話《皮皮魯和魯西西》中的虛擬人物形象,被稱為鄭淵潔童話中最酷的男一號。上世紀90年代,鄭州出現一家名為皮皮魯的西餐廳。鄭淵潔對記者說,“有讀者在那家餐廳吃飯不愉快,也來找我投訴。我說這不是我開的,讀者便問,那它怎么能叫皮皮魯?”
2004年,這家餐廳在國家商標局將“皮皮魯”正式注冊。記者查詢中國商標網后發(fā)現,該商標注冊號為“3302660”,屬于第四十三類,餐飲服務。2013年,該餐廳又將“皮皮魯”商標續(xù)展。
其間,鄭淵潔通過多種方式聯系過餐廳老板,但對方并不承認商標侵權,辯解稱店名“皮皮魯”源自意大利動畫人物形象。從2004年開始,鄭淵潔想了不少辦法,委托過好幾家商標代理公司去處理,但是都沒能要回這個“皮皮魯”。
2017年1月,轉機來了。最高法出臺有關明確文學作品角色商標在先權益的司法解釋。一個月后,鄭淵潔到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正式遞交了對“鄭州皮皮魯西餐廳”搶注商標無效宣告的申請。今年2月28日,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鄭州皮皮魯西餐廳”的“皮皮魯”商標無效。
這也是鄭淵潔第一次通過維權手段成功要回“皮皮魯”。
曾試圖全部注冊
后來發(fā)現行不通
早在上世紀90年代初,鄭淵潔就注意到自己創(chuàng)作的皮皮魯、魯西西、舒克、貝塔以及大灰狼羅克等童話人物形象被一些企業(yè)和個人商用,于是決定自己也注冊商標用于保護這些人物形象,“我當時不太懂,委托了商標代理公司,一個商標3000元,注冊了5個。”
鄭淵潔本以為商標注冊之后就能高枕無憂,沒想不到一年時間,代理公司通知鄭淵潔,“皮皮魯”還是被人搶注了。原來,根據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一個商標下設45個類型,而鄭淵潔當時只注冊了“皮皮魯”的童裝,而除此之外任何一個品類別人都可以注冊。
擺在鄭淵潔面前有兩個選擇,他要么選擇將45類商標全部注冊,要么“每個商標花60萬元委托代理申請注冊馳名商標”。
鄭淵潔說,“我想,那就索性將5個童話人物形象商標下面各自45類全部注冊。”隨即他又遇到了另一個問題,即如果商標注冊后3年內沒有使用,商標局就可能撤回該商標。“比如,我注冊了皮皮魯牌輪胎,但是沒有生產,3年之后這個商標可能就沒了。”
鄭淵潔的筆下人物
被搶注兩百多商標
他曾在2017年一次演講中開玩笑地說,“身為童話作家的我,面對這樣的場景,想象力也顯得貧乏和枯竭:作家鄭淵潔每天一邊寫作,一邊身兼軍火商、機床制造商、瀝青供應商、地毯制造商、火柴制造商、假牙制造商……”
被弄得焦頭爛額的鄭淵潔,最終還是放棄了為5個童話人物注冊全部45類商標的想法。與此同時,他筆下的這些人物已經被人搶注商標。他告訴記者,此次“鄭州皮皮魯西餐廳”宣告無效后,仍存在191個被搶注的“皮皮魯”等童話形象的商標。
鄭淵潔哭笑不得,“被搶注的這些商標真是五花八門,叫‘舒克貝塔老鼠藥’的都有,地點也是遍及全國。”
2017年“世界知識產權日”期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專門與鄭淵潔座談,聽鄭淵潔講述親歷的知識產權侵權和維權故事,商標局負責人在向鄭淵潔介紹商標注冊和保護情況后,也表示“新形勢下商標工作面臨問題和困難”。
今年3月,全國兩會上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重新組建國家知識產權局,整合國家工商總局的商標管理職能,推動知識產權體系的建設。“相信全社會在保護知識產權上,會有新的變化。”鄭淵潔告訴記者。
文學作品角色商標
保護立法日趨完善
北京優(yōu)肯律師事務所王建兵律師告訴記者,文學作品中角色商標的保護,過往相關案件主要是參照了“申請商標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進行保護,比如功夫熊貓案、詹姆斯·邦德案等。
王建兵表示,我國商標實行注冊制,從原則上來講,如果一個商標下某個類別原創(chuàng)者未注冊,那么他人申請注冊就有可能通過。不過,如果商標知名度比較高,而商標審查人員恰好知曉,或者申請者存在明顯涉嫌惡意搶注的情況,申請可能被駁回,但這僅是一種可能。
王建兵介紹,原創(chuàng)者對文學作品中的角色申請商標保護,目前一般分主動和被動兩種途徑。主動保護,就是將某個商標下45個類別全部注冊,但申請者如果在注冊3年后沒有使用某個類別的商標,該申請確實有可能被撤銷。
而被動撤銷,則需要原創(chuàng)者不間斷去查詢是否有人搶注,如果有的話,通過異議、提無效等在后的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017年1月,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對于著作權保護期限內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具有較高知名度,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系,當事人以此主張構成在先權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這次司法解釋,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文學作品中角色申請商標的在先權益,“商標搶注背后有巨大的商業(yè)利益,不保護知識產權,對原創(chuàng)者是不公平的”,王建兵律師對記者說。